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是不能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起複議申請的。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複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對下列内容進行審查,并作出複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确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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