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信用證詐騙罪認定的情形有:
(一)使用僞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随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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