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的有效期根據發票的種類而有所不同。
1、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效期為180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調整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長至180天。
2、普通發票的有效期為6個月
根據《關于全面啟用新版普通發票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領購普通發票的使用期限為6個月。超過6個月使用期限的普通增值稅發票需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驗舊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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