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保存證據應該對《合同書》及有關協議,以及當事人約定納入合同内容的有關資料完整保存。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向對方履行了合同的證據要保存。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向對方發送的告知、通知、提出的異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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