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逮捕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當事人國家賠償。
包含的情形有:
1、對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僅存在輕微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
2、逮捕後經訊問發現捕錯了人或者不應逮捕,但卻拒絕釋放或者延期釋放的;
3、逮捕前認為存在犯罪事實,逮捕後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行政機關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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