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二者有着本質上的區别:
1、受贈主體不同:遺贈扶養協議的受贈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贈與财産交付的時間不同:遺贈扶養協議贈與的是公民的遺産,扶養人隻有在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之後,才能獲得協議約定的被扶養公民的遺産。
3、法律合同生效的時間點不同:在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中,條件的成就與否決定贈與合同的效力,在條件成就以前,贈與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的法律地位,遺贈扶養協議自雙方形成合意之日起就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将自己的财産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115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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