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未通過試用期的。
2、勞動者犯了重大錯誤給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
4、觸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5、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緻使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影響的。
6、訂立合同時存在欺詐情形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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