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權的行使方式有署其本名、筆名、别名或假名。著作權作為一種無形财産權,是一種極為複雜的民事權利,客觀上已經成為最複雜、最深奧的法學分科之一。而署名權便是這種複雜民事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10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财産權:
(一)發表權。(二)署名權。(三)修改權。(四)保護作品完整權。(五)複制權。(六)發行權。(七)出租權。(八)展覽權。(九)表演權。(十)放映權。(十一)廣播權。(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十三)攝制權。(十四)改編權。(十五)翻譯權。(十六)彙編權。(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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