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有關财産分割的問題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請求人民法院進行分割。離婚時未處理的财産,離婚後仍可要求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也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産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财産确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産,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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