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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業未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賠償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0 04:12:18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雙倍工資。很多企業由于管理上的疏忽,或者錯誤地認為,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企業有利,所以就不喜歡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把企業陷入到了賠償風險中。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系用人單位的原因所緻是适用“雙倍工資規定”的前提要件。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獲得雙倍工資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時間限制,即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或者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沒有簽訂的;二是主體限制,即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緻勞動合同沒有依法簽訂。隻有未簽訂勞動合同系用人單位原因所緻,勞動者才能主張雙倍工資。否則,有違《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立法目的。

從以上兩條可知,當企業有賠償的風險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及時“通知”勞動者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是仲裁委還是法院,在判斷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時,關鍵就在于用人單位是否有通知過勞動者去簽訂勞動合同。也就說,即使企業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有這樣的“通知”作為證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就會被歸結于勞動一方,企業可因此未有效的規避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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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業未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賠償(未簽訂勞動合同已成為事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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