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内,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因此,身份證的申領是需要在戶籍所在地辦理的,但是《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挂失申報和丢失招領制度的意見》指明,對于身份證挂失申報和丢失招領可以異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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