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在一般情況下,解除婚姻關系的同時會對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但如果有特殊情況則另當别論。例如涉案房産尚未取得房産證,人民法院因該房産産權不明而不予分割的,也屬于正常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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