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人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個小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七點規定:不得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同時《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一次扣12分;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一次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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