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金額在二萬元以上的,即可立案。
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規定,合同詐騙罪立案标準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财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财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合同詐騙的主要類型有: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産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财産後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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