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的,可以适用簡易程序:
1、被訴行政行為是依法當場作出;
2、案件涉及款額二千元以下;
3、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案件;
4、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當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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