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不可以撤銷醉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将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第一百七十五條,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将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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