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刑拘可以被探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羁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會見在押人員,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法律依據: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
罪犯可以與其親屬或者監護人每月會見一至二次,每次不超過一小時。每次前來會見罪犯的人員不超過三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會見時間,增加會見人數,或者其親屬、監護人以外的人要求會見的,應當經看守所領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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