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随傳随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将取保候審變更為逮捕的條件是:
1、被取保候審人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2、被取保候審人實施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幹擾證人作證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3、被取保候審人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4、被取保候審人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
5、在取保候審期間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
6、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嬰兒而未逮捕,疾病症愈或者哺乳期已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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