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擔保人就要承擔起所擔保的責任和義務,那麼就要考慮到自己是否能夠擔保還有擔保的是什麼等等的問題,同時也會有擔保人被起訴的情況,對于這樣的情況,就需要擔保人應訴準備答辯狀、整理證據、了解情況,進行自保或是承擔責任。在進行自保的時候還應該注意的就是保證期限的問題,一般沒有約定保證期限的情況下,根據債務屆滿之日起承擔六個月的保證期限,超過期限,保證人就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财産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緻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産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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