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基金是指當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據法律向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支付一定的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是對已經失業的人員在失業的期間失去工資的一種臨時性的補償。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基金應當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撥付。按照失業保險的規定,其所在單位和已履行一年失業保險金繳納義務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就業條件的,還可以領取失業保證金。
法律依據:《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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