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開庭前應該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相關證據,做一份書面的答辯意見,并收集自己有利的證據,用于支持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請求。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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