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學生學籍時需做下列工作: 1、開除學生由政教處出示材料,校長辦公會議讨論決定,報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2、開除學生前由政教處事先通知家長。 3、開除學生在校内公布。 4、開除學生學籍處分材料由教務處保存。 5、報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6、向駐地街道和派出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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