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程序:
1、在受理後的15個工作日内完成鑒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規範的鑒定報告。
2、在實施鑒定前,鑒定人應預先閱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實。對疾病的診斷要明确,有科學依據,對各種法定能力的評定和因果關系的評定要準确。
3、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由辦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員主持,參加司法鑒定的人員不少于三人。
4、作出結論後,參加鑒定的精神病司法鑒定人應當簽署鑒定意見,如有不同意見時應記錄在案。
5、鑒定結論以《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的形式作出,經鑒定人簽字并加蓋本中心公章後生效。
6、精神病司法鑒定工作應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鑒定書證審查意見書》送達委托機關或鑒定申請單位。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