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房産應當為夫妻共同财産,但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的情形除外。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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