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從起訴到判決的時間為: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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