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下列情形,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一)農業生産(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二)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三)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标準的;
(四)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标準的;
(五)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關于環境保護稅稅率方面,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标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标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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