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減免撫養費的條件是:
1、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确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确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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