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刑事舉證期限規定是,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确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将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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