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預繳稅款方式可分為兩種:
1、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的預繳稅款,包括:
(1)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
(2)房地産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
(3)納稅人(不含其他個人)出租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産。
此種方式預繳的稅款,申報時應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附表四)(稅額抵減情況表)》,其中第4列"本期實際抵減稅額"第2、3、4、5行之和,應小于等于當期申報表主表第24欄"應納稅額合計","本期實際抵減稅額"應同時在申報表主表第28欄"①分次預繳稅額"欄次反映,當期不足抵減的部分應填入附列資料(附表四)《稅額抵減情況表》第5列"期末餘額"欄次,即當期"應抵減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應結轉下期抵減。
2、不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的預繳稅款,如:分次預繳、延期申報預繳、輔導期一般納稅人二次購票預繳等。此種方式預繳的稅款,申報時直接填寫在申報表主表第28欄"①分次預繳稅額"欄次,大于當期"應納稅額"時,可申請辦理退稅或抵減下期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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