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非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機動車時,應征收增值稅,具體政策如下: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機動車,屬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2。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機動車,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按17%稅率繳納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17%。
3、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舊機動車,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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