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下列義務:
1、按合同約定支付保管費。
2、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
3、向保管人說明保管物的瑕疵。
4、必要的聲明和告知義務。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367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370條,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将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緻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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