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森林實行限額采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二)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三)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費,專門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産品的産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于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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