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别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确定。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權限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标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标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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