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财産糾紛提起的條件有:
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給付财産和相關款項的;
2、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
3、婚姻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産;
4、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制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财産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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