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執行書及申請執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2、向人民法院提交勞動仲裁裁決書原件。
3、申請執行的事項,隻能是裁決書裁定的範圍,不可以提其他要求。法律依據:《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或者撤銷我國内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及裁決書正本或者經證明無誤的副本。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載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國籍及住所;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載明其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二)裁決書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三)具體的請求和理由。當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請書、裁決書及其他文件,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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