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經濟詐騙被逮捕的,家屬可以做的是為其委托一個辯護律師,由辯護律師與被逮捕人進行會見聯系等,盡最大限度維護其合法訴訟權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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