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購公有住房可以分割,說明如下:
單位職工購買本單位的公房,根據情況可分為購得完全産權和部分産權兩種情況。職工在購買房改房時取得全部産權的,根據财産取得的時間列為個人财産或列入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具體認定時,夫妻購買商品房可以采取相同的原則。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購得房改房的職工,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權,而售房單位仍享有該房屋的部分所有權,這種情況下職工取得的房屋稱為“限制産權房屋”。
對于職工購買的限制産權房屋,一般在離婚分割房屋财産時,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産權”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産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産權的比例,給予對方一半房屋價值的補償。
相關說明:
已購公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标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或者依照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保障政策購買的經濟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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