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嘉獎是一種精神獎勵、一種榮譽,是對當事人工作的一種認可。
2、作用:1.在公務員表彰獎勵制度的帶動下,促進公安表彰獎勵工作機制的發展;2.科學規範地推動公安表彰獎勵工作,獎勵在公安工作中表現突出優秀的個人;3.充分調動公安機關和廣大民警的工作主動性、創造性和積極性,從而更好地履行職責,服務人民。
3、根據《人民警察獎懲條例》第13條規定,個人嘉獎、集體嘉獎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審批;個人三等功、集體三等功,屬于地、市公安處、局以下機關的,由地、市公安處、局審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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