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内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确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确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占公共區域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當事人可以找小區物業,通過物業出面找到相應的業主,勸說他們停止侵占公共區域;也可以成立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出面協調;或者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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