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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股權轉讓的規定是怎樣的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19 05:14:52

  《公司法》第71條有如下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複的,視為同意轉讓。

  4、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6、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确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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