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兩種情況:
1、人民法院判決時發現罪犯患有嚴重疾病,不适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内執行刑罰,直接決定保外就醫;
2、罪犯在勞動改造場所服刑期間,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險,或者患嚴重慢性疾病、在勞動改造場所長期治療無效,經勞動改造機關批準,可以保外就醫。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考察。保外就醫期間應計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滿,應收監繼續執行剩餘刑期;如果刑期已滿,則按期釋放。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14)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暫予監外執行不緻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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