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年金作為一種補充性質的養老保險,并非具有強制性規定繳納,而是由企業和員工協商形成的制度,所以企業年金是否可以轉移也是分不同情況的。
2、如果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新就業單位已經建立企業年金的,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應當随同轉入新就業單位企業年金。如果職工新就業單位沒有建立企業年金的,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可以暫時由原管理機構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設置的保留賬戶暫時管理。
3、如果職工辭職,情況又會有不同。職工辭職後,企業應當對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的繳費及投資收益作歸屬處理。職工個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完全歸屬職工個人,企業繳納部分按照方案規定歸屬于職工個人。如果職工再就業後或者未就業,就和上面一樣處理。
4、如果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如果沒有達到相關領取條件,是不可以從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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