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應當由院長簽發搜查令,并且人民法院采取搜查措施,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第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
第三,認為有隐匿财産的行為。
搜查人員在進行搜查之前,必須按規定着裝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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