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制度的高明之處:
1、對象明确,主要就是監查地方主官。
2、内容明确,該監察什麼,六條寫得很清楚。除了六條之外的内容,不得監察與參與。這樣防止了刺史的濫權。
3、以小監大。刺史級别僅為六百石,由于級别低,職業上升空間大,少一些世故油滑,多一些上進之心,因此工作就賣力。
4、采用回避制度。刺史不能巡查原籍。
5、刺史獨立于行政體制之外,可以無所顧忌地進行異體監督。
6、代表皇帝巡查地方,具有高度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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