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财産保全的裁定。
(1)訴前财産保全
1、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有利害關系人提出保全财産的申請;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2)訴訟中的财産保全
1、必須是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法院将來作出的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
2、一般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必要時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作出裁定;
3、案件具有給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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