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專利權的行使内容如下:
(一)實施許可權。它是指專利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技術并收取專利使用費。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二)轉讓權。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三)标示權。它是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其專利産品或者該産品的包裝上标明專利标記和專利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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