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并不一定是犯罪,玩忽職守罪要求該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緻使國家、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緻使公共财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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