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股權轉讓協議的條件是:
(一)股權轉讓合同解除要以該合同為有效成立的合同為前提。
第一,在判斷股權轉讓合同主體是否适格時,不能單純判斷股權轉讓合同訂立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還要考慮到合同主體中股權轉讓人是否為該轉讓股權的适格所有人。
第二,股權轉讓合同的簽訂過程必然也要經曆要約與承諾的階段。
(二)股權轉讓合同解除要以終止合同關系為結果。
合同解除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上減少交易雙方的損失,使交易雙方恢複到沒有開展交易前的狀态,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三)股權轉讓合同解除要有解除行為存在。
即使是存在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或者法定解除事由出現等情況,也要以明确的方式通知交易相對方。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确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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