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缺席離婚案件審理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隻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
開庭審理時,隻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44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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