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内予以審核裁定,案情複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具體時間由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裁決。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嚴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現,不緻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假釋在我國刑法中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确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複歸社會,有利于化解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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